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,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(境)活动,严格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,强化预算约束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(境)活动,包括访问、考察、培训、参加国际活动等,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中办发〔2008〕9号)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山东省贯彻执行〈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若干规定〉实施意见》(鲁办发〔2008〕10号),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,认真贯彻“勤俭办外事”的方针,加强对因公出国(境)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,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(境)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。
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(境)经费的预算管理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,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额度,将因公出国(境)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未安排预算的单位,视为无出国(境)任务安排。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,对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规模实行零增长。
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国(境)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,严格按规定进行用汇额度审批与核销,实行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。
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,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(境)计划,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(境)活动,确定出国(境)团组数量和规模。如需调整,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(境)团组,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,或向同级机关、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、转嫁费用。.
第六条 建立党政机关因公出国(境)经费先行审核制度。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,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(境)的联动审批,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(境)活动,坚决制止公款出国(境)旅游行为,具体审核原则如下:
(一)有因公出国(境)任务的党政机关,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时,应按要求编制出国(境)经费预算,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因公出国(境)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说明。
(二)各市、各部门、各单位每年1月向省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市厅级人员本年度出国(境)计划时,应明确预算安排可以保证其出国经费开支。
(三)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,要根据人大批准的出国(境)经费预算,对纳入出国(境)计划的具体出国(境)任务,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,及时沟通情况,严格把关,堵塞漏洞。
(四)因公出国(境)参团单位(或经费负担单位)的财务部门应向组团单位出具经费审核意见(详见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核意见表),因公出国(境)组团单位向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出国(境)任务申请时,应根据参团单位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,汇总提交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核意见表。无经费审核意见的,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受理。对国家外国专家局、省政府批准立项的出国(境)培训项目,纳入国家、省外国专家局计划并由其资助的出国(境)培训人员,由外国专家局出具经费审核意见,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。
(五)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(境)任务时,对派出单位(含双跨团组参团单位)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,要严格审核,确保出国(境)任务在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(境)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。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(境)计划情况。
(六)外事审批部门下达任务批件后,组团单位(双跨团组的参团单位)应根据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出访天数、人数、国家,统一填报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核意见表,并分别报送财政、监察、外事和审计部门。外事审批部门收到此表后,再行办理护照、签证等事宜。
(七)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(境)经费预算,要求使用其他经费的因公出国(境)团组申请,视为无出国(境)经费预算安排,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。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(境)申请,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。
第七条 要进一步严格对出国(境)经费的审批与核销管理。因公出国(境)的外汇开支费用,必须按照财政部、外交部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,在批准的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规模内,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批与核销。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与核销的,各单位不得做账务处理。财务部门对因公出国(境)团组提供的出国(境)任务批件、护照(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)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,要认真审核,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(境)团组人数、天数、出国(境)路线、经费计划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,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,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。
除有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,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出国(境)费用。
第八条 因公出国(境)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(境)经费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。对因公出国(境)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,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。各部门每年的因公出国(境)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,年度终了后,应在决算分析中具体说明,并于第二年报送财务决算时,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。
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(境)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,将监管因公出国(境)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(境)旅游的重要内容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。
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因公出国(境)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,将因公出国(境)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,对各单位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。
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、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(境)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,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。对弄虚作假、挪用其他资金、摊派转嫁出国(境)费用的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;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、核销责任的,要追究财政、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;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(境)的,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。对涉嫌犯罪的,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二条 各地及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,并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加强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,及出国(境)任务与经费联动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。
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(境)经费的管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四条 国家对因公出国(境)团组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